责任界定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点,其基础和关键是领导干部履责和问题后果等方面的取证。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更关注问题定性方面的取证,对定责证据材料的重视还不够。为做到科学合理定责,审计人员应围绕领导干部的职责,基于问题取证的逻辑和要素(《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九条),从“标准”“事实”“原因”“影响”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判断和取证,真正做到把问题查准、查深、查透。
01沿着资金、项目流向,从“标准”角度,对职责内容进行取证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依存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因此要具体到项目、资金之中辨识和取证。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内容应做到有据可依,取证应从法定职责入手,依据党内规章制度、国家政策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取证。
审计人员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方面的职责,可以从其领导体系中的执行、决策、监督三个逻辑层面着手:
执行层面,主要是指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执行党和国家法规制度等。
决策层面,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执政领域内决定、组织各类经济活动等。
监督层面,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执政领域内监督下级单位的经济活动等,监督职责链条的判定应聚焦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的核心和重点,区分行业和单位规模等。
02沿着领导干部履责路径,从“事实”角度,对履责行为进行取证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方式通常有主持会议、指示批示、审批批准、听取汇报、现场调研、督促指导、监督管理等。
从经济活动环节上分析,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收到上级部门的部署文件,被审计领导干部通常会作出贯彻落实的指示批示,或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落实措施等;
在落实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通常会听取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或者对请示汇报材料进行批示,对关键环节或对重点问题开会集体研究,审批职责部门的请示签报等,或以不同方式推进工作进展,以及进行现场调研等;
在事项完成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可能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安排专门的验收、审批拟上报的工作总结等。审计人员应当围绕问题,抓住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性要求,对相关履责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和取证。
03分析行为与问题的因果关系,从“原因”角度,对所起作用进行取证
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是辨识履责行为是否成为问题发生的先决条件。
有些问题是由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的,而有些问题是因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疏忽或履责不到位导致的,甚至有些问题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主观故意导致的。有些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行为直接导致的,有些则是所属部门或下级单位执行中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所导致的。
审计人员要将问题发生、后果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进行关联,对因果关系进行取证,以此判断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责行为是否对后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04回溯到政治、政策层面,从“影响”角度,对问题后果进行取证
“后果”查处和认定在定责中具有十分关键地位。
从本义上理解,“后果”是指有害的结果,或者事情的后效。问题后果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直观表面的,也有潜在或隐性的。一般而言,“问题”必然产生“后果”,这是履责行为和行为结果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但“后果”具有无形性、隐蔽性、多样性等特征,有些问题影响本地区行业部门单位经济发展,有些带来经济社会安全风险隐患,有些阻碍国家改革发展,有些侵害群众利益,有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损害社会秩序稳定,有些导致权益性损害等。
审计人员对“后果”的判定和取证,要从问题本身回溯到“政治”“政策”层面进行分析,从问题定性所依据政策法规的目标任务着手,看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影响、再生性危害等,判定其中的主观恶性、行为的恶劣手段或情节,以及行为后果对他人或事物所起作用、潜在危害等。
作者系中央党校中央和国家机关分校2023年秋季学期中共审计署党校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员、单位系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