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吉教审〔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事项涉及的校属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涉及到的离任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本单位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90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后续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审计前自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
(二)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
(三)对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
(四)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
(六)审计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三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审计处予以确认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八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确定为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成立审计整改督查组。督查组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审计人员组成。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校领导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报学校党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应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组织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内容,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巡察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四)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等上级单位组织实施的审计、检查,其整改工作按照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校内承办单位应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上级单位的同时,报送学校审计处及校属相关部门,整改组织实施和整改成果运用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