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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2016-11-30 08:38  

 

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根据《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某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合同及符合相关批准程序的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施工合同、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现场施工变更签证等资料,向学校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主要阶段业务活动情况,所独立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审计目标与方法  

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通过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等结算资料(含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检查和评价,促进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视建设工程项目的特征、审计资源和审计环境等情况,可采用逐项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对比审查法或筛选审查法等审计方法。  

第六条竣工结算审计的方式:  

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的6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在填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后,连同全套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送审资料中的计价依据,应一次性提供完整。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处负责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七条工程款项结算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项结算,以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表述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  

(二)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予以办理工程款项的结算手续。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未被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实施等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关注内容。此外,施工实施阶段的资金使用、主要材料供应、图纸变更、价格浮动等各关键环节,应当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检查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程序的检查与评价。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情况是否得到有效监督。  

1. 投标文件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2.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3. 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三)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与评价。  

1. 暂估专业工程范围和计价规则是否明确;  

2. 暂估专业工程的计价确认的方式和内容。  

(四)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1. 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和内容;  

2.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内容及流程、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  

3. 工程结算的方式和内容;  

4. 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内容及流程、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  

5.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和评价。  

(六)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七)竣工验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符合规范。  

(八)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为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超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的金额,工程管理部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核减因素,签署有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支付比例的条款。若审计后发生确认工程价款已超付的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审计准备阶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审计处公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规则》,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清单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责任人签字盖章,并承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处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若发现存在无法立项的情况,审计处可要求补充或予以退回。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中的有关结算计价依据,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供。  

(三)对于符合审计立项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应当立即启动审计程序,必要时,也可采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处在熟悉竣工图、施工图、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处签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通知书,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工程管理部门后,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结算计价资料。  

(三)审计处综合整理送审资料,依据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要求,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于有争议事项按本细则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审计终结阶段:  

(一)在履行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等相关审计程序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送交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和审计费用;  

(三)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竣工结算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施工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审核工程量,审核设备、材料价格,审核定额套用、取费程序及费率标准,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签证等情况,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负责。主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改变结算方式;改变结算工程类别;涉及清单漏项等重大变动;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符;工程材料、设备价格;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增加的费用;隐蔽工程结算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认真编制工程审计工作底稿,并对编制工程审计工作底稿负责。工程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重要原则或文件依据;确定造价的方法(定额或工程量清单);核减(增)结算金额的依据;到工程现场勘察测量记录;与施工、监理、设计及校内工程管理部门等单位沟通情况;“审计问题处理单”;向建筑造价管理部门请示和答复意见等有关证明材料。主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索引号,标注附件数量,以便于核查。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勘察。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都必须由审计处指派两名工程审计人员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到工程现场勘察测量,抽查核对有关项目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等。对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价格有异议的,参考工程当期指导价,必要时由主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开展市场调研,核实材料、设备价格。对竣工图纸与工程现场不符的,主审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由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六条结算争议的处理。对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存有分歧的问题,由主审人员负责列出清单,与校内工程管理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校内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对于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  

(一)由审计人员编制“审计问题处理单”,提出有异议的事项,说明事由并附处理建议,报审计处研究处理,或提交内部审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重大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由校内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共同形成书面材料,向建筑造价主管部门请示,按建筑造价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在主审、复审和会商后,主审人员应当全面审核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应当认真审阅主审人员的书面汇报材料。书面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事实的澄清,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审计重要核减结论,与建设部门沟通的情况、施工方意见情况,向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请示的处理结果等。  

第十八条签字确认。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由主审和复审人员分别签字,经审计处原则同意后,送施工方、校内工程管理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审计处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审计报告正式生效。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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