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行为,依据《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财务结算等各阶段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独立进行地动态检查和评价。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为建设项目的全部阶段或环节,也可为建设项目的部分阶段或环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基本建设工程,或内部审计联席会议确定的,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需要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审计目标和方法
第四条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事后审计的无效性,促进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建设管理水平的改善与提高,从而促进建设项目实现优质、按期、高效的建设目标。
第五条坚持严谨、规范、效率的工作原则,坚守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把握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中提出的主要阶段或重点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开展动态的、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将事项控制与机制控制相结合,将总量控制与结构控制相结合。
第三章全过程审计内容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项目立项程序和手续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性、客观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有效批复并行文下发;
(三)建设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选优,是否经有效批复;
(四)环保措施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七条设计概算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设计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和会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所提意见或建议的有效落实情况,是否经有效批复和行文下发;
(四)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与施工招标答疑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其中的暂定金额、暂定价、指定金额或指定价等暂估价确定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
(二)招投标执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施工实施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代建、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其中的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四)项目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六)隐蔽工程施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七)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等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八)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九)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内容:
参见《长春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各项间接费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建设费用支出的合理性以及审批流程的规范性;
(三)项目竣工决算总支出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是实施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权:
(一)负责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成立跟踪审计项目组,对审计项目组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计处确认的审计意见由审计项目组发给相关单位;
(三)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对社会审计机构拟定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指派跟踪审计项目组参加相关的投标预备会、招标会、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及工程项目验收、相关考察等活动,以获取有关信息,提出审计建议;
(五)对受托跟踪审计机构管理监督,定期对中介机构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跟踪审计工作中,除了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协调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时向跟踪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三)落实跟踪审计意见;
(四)协助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提前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参加相关会议;
(六)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工程结算,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准备阶段:
(一)符合全过程审计条件或学校决定全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处进行审计立项,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根据学校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处成立审计组。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阶段:
(一)经过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等必要的审前调查程序,审计组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向后勤管理处下达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立项通知书”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明确告知跟踪审计的关键控制点、具体送审要求;
(三)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活动的送审资料,审计组按照“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建议)书;
(四)后勤管理处在接到审计意见(建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的落实与采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审计组备案;
(五)在听取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计组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六)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勤管理处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七)在计划财务处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财务决算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处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跟踪审计过程中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尚未整改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长大办字[201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