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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6-11-29 12:23   审核人:

 

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长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长大校发[2016]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长春大学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主要阶段或环节业务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形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有权力要求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完整资料,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主要阶段和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也可以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八条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同时加强对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的管理、监督,建立内部质量控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审计方式、程序、内容、费用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审计可采用下列几种方式:  

(一)对于基本建设工程,或内部审计联席会议确定的,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需要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于未列入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计  

(三)对于与建设资金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的具体方式、程序和内容,参见本办法的配套制度《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长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事业费列支或根据核减率按一定比例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审减金额的3%作为审计处业务活动经费或奖励基金。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其审计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依据行业标准通过招标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在审计前应当留足工程预算30%的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第十五条服务于审计处的社会中介机构若存在下列行为,审计处予以警示告诫、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允许误差率大于学校规定范围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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